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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

[不定项选择题] 高才、李一、曾平各出资40万元,拟设立“鄂汉食品有限公司”。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,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,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,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。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,为避免可能的纠纷,遂与其弟李三商定,由李三出面与高、曾设立公司,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。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,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、李三、曾平,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,曾平

A、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

B、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

C、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

D、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,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

参考答案:

B、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

C、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

D、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,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

  参考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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