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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:

雇工人

参考答案:

明清两代具有特定法律身分的雇工。明制,庶民之家不得蓄养奴婢,但可蓄养雇工人,可以说雇工人是庶民之家的奴仆。其无主仆名分,地位介于“凡人”与“奴婢”之间。雇工人虽无主仆名分,但不与凡人等。明律关于雇工人与家长及其有服亲属相犯的处刑规定,多处将雇工人比附为亲族中的子孙、卑幼。与奴婢相比,雇工人侵犯家长,罪罚有与奴婢侵犯家长同者,也有较轻者,此即雇工人无主仆名分与奴婢有主仆名分的不同之处。万历十六年后,雇工人包括立有文券、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和士庶之家买进未久、不曾为之婚配的义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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